題:
親權的意義與限制?
城葦
2004-12-06 17:59:53 UTC
如題..
二 答案:
2004-12-06 18:03:53 UTC
親權



所謂父母,包含生父母與養父母兩類。



在法律上,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而言。對未成年



子女,父母應負保護與教養之責,使子女的身體、財產免於受到傷害﹔



身心均能獲得健全發展。因此,親權的內容包括了父母對子女身體的



監護與財產監護兩大類項﹕



(一) 身體監護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給予事實上的照顧,如﹕照顧子女食、衣、住、



行,看護疾病等。



2.父母對子女有文付請求權。意指當第二者由父母手中違法掠奪



子女,或抑留其未成年子女時,父母有權請求此第三者交還子女。



3.父母對子女有居所指定權。我國民法上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之



住所為住所,但父母亦得斟酌情況,命其居住親屬家、學校、或商



店等,以免子女流離失所。



4.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行為有同意權.同意事項包括子女的訂婚、



結婚、兩願離婚﹔收養與協議終止收養﹔及身上事項之決定,如



子女因病休學、動手術之同意等。



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受僱、職業選擇、有允許,撤銷、或限制權。



6.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懲戒權是為保護教養效果而設,父母只得於



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而其必要之程度,應按子女家庭環境、子



女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失之輕重而定,不得濫用。



(二)財產監護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



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



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



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



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



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



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



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



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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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6 18:06:42 UTC
親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基本上來說,親權並不是某種具體的權利,而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的總稱,例如保護教養、懲戒、法定代理等等。其行使之限制就是,不得濫用。是否濫用,則必須依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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