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
所謂父母,包含生父母與養父母兩類。
在法律上,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而言。對未成年
子女,父母應負保護與教養之責,使子女的身體、財產免於受到傷害﹔
身心均能獲得健全發展。因此,親權的內容包括了父母對子女身體的
監護與財產監護兩大類項﹕
(一) 身體監護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給予事實上的照顧,如﹕照顧子女食、衣、住、
行,看護疾病等。
2.父母對子女有文付請求權。意指當第二者由父母手中違法掠奪
子女,或抑留其未成年子女時,父母有權請求此第三者交還子女。
3.父母對子女有居所指定權。我國民法上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之
住所為住所,但父母亦得斟酌情況,命其居住親屬家、學校、或商
店等,以免子女流離失所。
4.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行為有同意權.同意事項包括子女的訂婚、
結婚、兩願離婚﹔收養與協議終止收養﹔及身上事項之決定,如
子女因病休學、動手術之同意等。
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受僱、職業選擇、有允許,撤銷、或限制權。
6.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懲戒權是為保護教養效果而設,父母只得於
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而其必要之程度,應按子女家庭環境、子
女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失之輕重而定,不得濫用。
(二)財產監護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
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
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
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
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
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
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
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
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